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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斯定理错了:产权界定给穷人更有效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2-13 22:31:55 人气: 标签:科斯定理的局限性
导读: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以及社会,产权、交易成本以及配置效率等术语广为流行,问题是,有多少人能够真正认识“产权”的实质内涵?譬如,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就是从静态…

  在当前中国经济学界以及社会,产权、交易成本以及配置效率等术语广为流行,问题是,有多少人能够真正认识“产权”的实质内涵?譬如,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就是从静态角度寻求一个最优产权安排结构,当前中国经济学人更是倾向于把社会目前存在的私有产权视为最佳或者次优的结构安排,从而也就将它视为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的基本方向。但实际上,产权安排本身要与社会文化和相关制度相适应,并且随着社会的变化而调整。从这个意义上说,根本就没有最优产权,只有最适产权,而最适本身就是一个比较的问题。

  进而,我们可以衍生出两点认识:(1)任何具体产权安排都具有特殊性和本土性,各类形态产权结构的同时存在就构成了产权的共时性特征;(2)产权安排由会不断调整和完善并在演化过程中出现各种创新和变异,产权结构的演化过程又构成了产权的历时性特征。事实上,产权界定本身就是公共领域中调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范畴,因而具体的产权安排必然与密切相关。相应地,如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而更好地调整和制定产权结构,就是当前中国经济学的重要课题。

  一般地,弄明白产权的本质涵义是构建合理产权结构的基础。那么,如何认识产权的本质内涵呢?这要从产权概念的起源说起。

  从起源学上看,产权概念是相对于所有权概念而出现的,从所有权概念到产权概念的演变体现了人们对认知的深化。譬如,所有权在传统社会中就得到更为广泛的运用,它主要包含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这四大部分,是特定时空下所有制形式的法律表现;相应地,早期社会往往把财产理解为对某种物品无与的充分所有权,这种排他性的资产在“天赋”观的支配下进而被视为是的自然,以致财产权作为制度前提被作为假定存在条件而被排除在正统的微观经济学和标准的福利经济学分析之外。

  但是,这种将所有权理解为完全物权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呈现出局限性:(1)越来越多可拥有的东西不是有形的而是抽象的,如证券、公司、品牌等都只是一系列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周详的经济存在,因而所有权概念也开始从有形体逐渐拓展为对物品所拥有的某种;(2)所有权所体现的关系也越来越不局限于人与物之间而扩展到人与人之间,如法律本身就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所有权概念又从人对物的绝对主权关系拓展到人与关于物的关系。

  因此,产权的基本属性在于其社会性而非自然性,体现了特定法律体系的,并由社会的文化、习俗、伦理等支撑和维持。关于这一点,有这样两点基本认知:(1)“产权”一词脱胎于所有权概念,两者都是以财产关系为对象,并都与物相关,对物的产权界定根本上源于物的效用、物产生效用的能力以及物的稀缺这三者所诱发的竞争性使用;(2)产权和所有权的根本性质又是不同的,产权主要是对特定财产占有、支配和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所作的、义务和责任关系界定。相应地,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认识现代产权概念与传统所有权概念的差异:(1)所有权主要是对客体归属的界定,产权则是对归属意义上派生出的诸多的界定;(2)所有权主要强调稳定的、本质的主观与客观的辩证关系,而产权则强调变化的、动态的或有时效的主客观关系。

  也就是说,传统的所有权概念主要针对的是物,集中体现为法律对某物归属的界定;同时,所有属性往往体现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而为一个主体所独有。因此,传统的所有权也就是独占性的物权。与此不同,产权集中关注经济活动中人类行为,只有当物进入实际经济活动后引发人与人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时才出来;同时,它将物的所有属性分离出来,对每种属性所引发的关系进行界定。

  这样,随着物之固有的不同属性所带来的分解及其对不同主体的归属,20世纪初的一批制度经济学家就开始关注产权界定及其对交易、资源配置和效率的影响;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科斯提出了产权理论之后,产权就逐渐成为现代经济学关注的核心问题。当然,经济学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要比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概念要宽泛的多,主要是指社会的对物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的,这包含了人们在社会交换过程中事实上达成的安排和结构,体现了由于物的存在及其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

  一般地,同一物品之所以会出现产权分割并归属于不同主体,就在于:(1)物品属性具有多样性;(2)人们对物品使用的能力和目标存在不同。一方面,物品属性的多样性反映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可以同时拥有同一物品的不同属性。很大程度上,正是物品的多样性属性派生出了多种利益关系,而对每种利益关系的界定都构成了一种产权安排。另一方面,人们对物品的使用能力和目标存在差异意味着,同一物品的属性分解并将其归属不同主体往往会产生交易而带来更高的效率。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产权具有可分割和可分离性,才促成了社会分工以及协作性生产组织,进而获得专业化比较优势和规模经济。

  相应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两点结论:(1)因为产权是对物之属性及其派生的在人与人之间的界定,是将各种对象化,因此,产权对归属的不同界定就构成了束,产权也就不能像所有权那样被归属为特定个体,而是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呈现出一种结构。(2)由于任何物品都包含了多样化的属性:显性的、隐性的、容易分割的、混合模糊的,这些多样化属性往往难以为有限的人类所完全测度,从而导致我们根本无法完全界定物品的产权。很大程度上,任何时空下的产权都只是对那些已知或可估测属性的界定,依旧存在大量没有充分界定的公共属性,这使得产权具有某种模糊性。

  同时,本身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好的关系必然是对称的;因此,良好的产权安排就必须同时(对称地)界定人与人之间的责任和,而根本没有不受制约而只享有的产权人。很大程度上,产权界定是作为一种协调人们行为和利益关系的社会工具而存在的,相应地,产权安排又体现为一种激励和监督的机制。因此,良好产权安排的核心就在于:明确所有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从而给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激励和约束,并确立明确的行为预期。在某种意义上讲,产权安排通过责任和的明确界定而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一套激励-约束机制:激励机制是将来经营的利益分配,监督机制则是记录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和行为。

  进而,责任和的切实履行及其相应激励-约束机制的有效性又必须由有效的执行机制来保障,因而产权安排实质上又体现为一种治理机制,这包含两方面内容:责任-界定和相应的实施机制。也即,良好的产权安排体现了两个层次的要求:(1)是与责任相对应的,没有不承担责任的。事实上,没有责任和关系的界定来提供行为的边界,那么就根本不能建立一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法制,这是实施和保障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所必须的。事实上,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来保障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那么责权界定就是虚置和空洞的,也就根本没有实际的产权安排。

  这意味着,产权的完整性体现在责权的相称上,只有而没有责任的产权安排是不平衡的;同时,不仅责任是产权安排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责任的履行必须依靠有效的法律来保障。进一步地,产权安排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正式法律的承认和执行,而且还要得到社会习俗的承认和执行。因此,我们不应该笼统地、抽象地谈论产权关系“清晰”与否,而是要深入财产关系结构内部,具体分析哪些财产关系是清晰的,哪些财产关系是模糊的。不幸的是,目前一些经济学人却片面强调产权清晰并将产权清晰等同于产权私有化,而忘却良好的产权安排必须要有一套有效的执行机制来保障责任和得到施行;同时,正是由于缺乏有效实施机制的保障,弱势阶层就无法有效其法律名义上的产权,强势阶层则借产权之名而大肆和侵占国有或他人财产。

  产权安排本身就是对物质属性所衍生出的-责任关系在人与人之间的法律界定和习俗演化,因而产权安排本质上可以看作是一个可以由法律强制执行的契约;同时,这种契约式的产权安排应该具有两个基本要求:一是责任-关系要对称,二是责任-关系要适应社会。显然,这就体现了产权安排的动态演进性,这种演进性又与社会和社会效率的要求相适应:社会本身就反映了人类的社会认知,这种认知随着社会发展而深化;社会效率则体现对长期效率和整体效率的关注,这种关注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深化。

  (1)就社会而言,一个符合社会的产权安排本身就应该保障每一个人获得他的应得,体现为人们的所得或福利应该与整个社会的国民财富保持同向乃至同步增长;同时,人们对应得的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而日益强烈,这表现为个人基本的内涵和外延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需求的上升而扩展。例如,以前往往强调人的权和平等权,但现代社会却日益重视人的发展权和经济平等权;结果,尽管自启蒙运动始社会就崇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的信条,但使所有社会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而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却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事实上,免予匮乏、保障安全以及获得住房都被很多国家纳入基本个体的范畴之内,联合国文件《普遍宣言》第25条就写道:“人人有权享有适于他自己和他家庭健康与福利的生活标准,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在失业、疾病、残疾、年老或者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中缺乏生计情况下享有保障的”。

  (2)就社会效率而言,一个良好的产权安排不仅要体现社会,而且要促进社会效率;应该能够激发每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应该创造更大的蛋糕而不仅是形成蛋糕的不同分配。不幸的是,产权安排中的社会与社会效率之间并非总是正向关系,相反,在漫长的人类历史时期,责任-的对称性与社会总效率之间往往呈现为倒U型曲线关系;相应地,在产权安排中存在明显的责任-不对称时,反而可以促进社会总效率和社会总财富的提高。当然,尽管社会效率和社会间在短期内往往具有替代关系,但是,在长期内两者具有正向的互补和共生关系。

  因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行,产权安排中所体现的人本因素应该日益增多,应该日益关注弱势者的利益和,也就是所称的人本产权问题。而且,产权安排的人本化演进不仅是社会的要求,也是社会总效率进一步提高的要求:(1)随着人类财富积累的增加,如果没有持续而稳定的社会消费,那么社会生产就会受到;(2)社会财富的进一步拉大也会导致社会矛盾的增长,甚至产生剧烈的对抗运动。也即,无论从社会还是社会效率上讲,产权安排的动态演化都应该日益反映弱势者的应得,增进弱势者的福利。

  事实上,经济学本质上是探究如何提高人类社会福利和经济福利的学科,如马歇尔就把经济学或经济学视为一门研究人类一般生活事务的学问,尤其是研究个人和社会活动中与获取和使用物质福利必需品最密切相关的那一部分。而且,经济学尤其要关注穷人福利的提高,因为在任何时代、任何社会中,富人都已经获得历史条件下的最大满足,从而也就构成不了经济学关注的主要对象。马歇尔就强调,一切的人初入世界都应有过文明生活的公平机会,不受贫困的痛苦和过度机械的劳动的呆板影响。那么,如何缓解穷人的贫困和提高穷人的福利呢?这主要源于两个途径:(1)创造出更多的财富,这是斯密等关注的;(2)建立有利于穷人的分配和再分配制度,这是李嘉图和穆勒等关注的。李嘉图将确定调节分配的视为经济学的基本问题,而穆勒则认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越需要更好的。

  主要从社会角度来探索产权安排的人本化趋势和要求,进一步地,还可以从社会效率角度作一剖析。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主的现代经济学自然和谐的市场观,推崇交易的帕累托原则,把完全市场交换视为实现财富最大化的最佳方式。而且,这种思维还以科斯中性定理得到精确的表述: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初始产权的任何界定在市场交换体系中都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进而,在一个正交易费用的现实世界里,最小化交易成本的就是最适当的法律。

  问题是,资源的配置效率与产权的初始界定果真没有关系吗?事实上,交易能否进行往往依赖于当事人的交易能力,而交易能力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其所拥有的财富;考虑到财富以及交易能力的差异,即使交易中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前景,但也不一定就会真实发生。一般地,要使得交易能够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其一个关键前提是:高效率或高效用者不仅愿意而且能够为交易支付更多货币,从而使得在他增加这种资源或物品的拥有量时,其他交易者就可以相应地最大化自身财富。这就潜含了一个问题:高效率或高效用者一定能够支付出更多货币吗?科斯中性定理并没有讨论这一问题。

  其实,市场主体根本上是异质的,这充分体现在口味的选择、资源的占有以及先天的能力等的差异上,正是这些差异的存在,使得不同产权界定将会导向完全不同的交易结果,进而产生完全不同的资源配置。进一步地,在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中,法律主要是既得利益群体以及富人阶层制定的,相应的产权安排也往往会将那些稀缺性资源界定给富裕者;由此,这种产权分配的最终结果往往就是:富人享受了超额的资源租金,穷人则为此承受更大的损失。显然,按照边沁功利主义原则或希克斯-卡尔多原则,这些资源现状不是有效率的,但是,它却无法通过自愿的交易而获得重新配置。

  这里以科斯和庇古争论的铁例子加以说明:如果铁公司在火车上使用蒸汽发动机可以获益100元,而周边居民因火车发动机引发火灾而将损失200元;同时假设,现有法律将铁开发权界定给铁公司所有,即铁公司不需要为火灾而进行赔偿。那么,铁公司和居民之间一定可以通过交易而实现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譬如,铁周边的穷居民只有80元,他又如何通过自有交易而让铁公司放弃铁运营呢?此时,产权无法获得交易,社会总效用为负100元。相反,如果现有法律将铁开发权界定给周边居民所有,即使仍然不会出现产权交易,但社会总效用为零。当然,如果铁公司通过使用蒸汽发动机可以获益300元,法律将产权界定给贫穷的居民,那么就可以产生交易了,而且社会总效用从交易前的零元上升到交易后的100元。

  这意味着,如果将产权界定为穷人所有,那么,无论是否会出现产权交易,都将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用:当存在通过资源配置以提高社会效用时,富人就会促成产权交易;当不存在通过资源配置以提高社会效用时,既定的产权安排就是有效。显然,这里提出了对科斯中性定理的:资源配置并不是与产权的初始界定无关的,但实际上,在一个交易成本为零并可以交易的社会中,初始产权界定给穷人将会产生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这也意味着,在无交易摩擦的理想社会中,只有初始产权界定给穷人才能更好地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为产权的人本化夯实基础。事实上,大量的研究也表明,在信用约束的情况下,收入不平等将会严重降低社会生产率;因为,在信用约束条件下,穷人的交易将受到严重制约。

  【朱富强,察网专栏学者,中山大学岭南学院教授。本文节选自朱富强:《产权的人本共进与国有企业》,《社会科学辑刊》2017年第2期。作者察网发布】

  2、朱富强:“经济学理论发展对跨学科知识的契合要求:兼对一种错误认知观之审视”,《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朱富强:“理论滞后乃当前经济发展的阿基里斯之踵:30年回顾”,《与战略》2009年第2期。

  4、常修泽:《产权人本共进论:常修泽谈国有企业》,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10年版,第13页。

  7、朱富强:“如何健全我国的财政分权体系:兼论土地财政的成因及其双刃效应”,《学术评论》2012年第5期。

  12、参见朱富强:“现代主流经济学的效率概念是价值无涉的吗?效率原则的实践后果及科斯中性定理反思”,《学术研究》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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