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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有重大变化2013年3月15日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3-3-15 14:42:24 人气: 标签:税收制度
导读:信息时报讯(记者叶静通讯员郭欣张帆)李小姐是某跨地区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去年公司有新的分支机构在广州成立,听说按照新从2013年起,该分支机构需要在广州就…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叶静 通讯员 郭欣 张帆)李小姐是某跨地区集团公司的财务总监,去年公司有新的分支机构在广州成立,听说按照新从2013年起,该分支机构需要在广州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李小姐想具体了解预缴和汇算清缴的要求,于是记者就李小姐的情况向广州地税进行了解。

  广州地税税务工作人员了解李小姐企业的情况后进行了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下简称第57号公告),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广州地税向记者表示,第57号公告与之前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有重大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按计算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即:分支机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并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二、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即:1~6月不再按上上年度的三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

  三、汇总纳税企业构和分支机构应依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将各自的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和其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四、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即:明确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具体征收管理要求。

  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汇总纳税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不适用第57号公告;汇总纳税企业2013年度开始预缴或进行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严格按照第57号公告执行,如有疑问,请登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2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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