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KL126.Com - 坤龙教育资源网

严重亏损的非居民企业转让为何还要缴税?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29 1:13:15 人气: 标签:为什么要上税
导读:企业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溢价转让,一种是平价转让(特殊情况下,也有折价转让的可能)。前者是指股东投资时的资本金加上被投资企业的未…

  企业股权转让价值的确定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溢价转让,一种是平价转让(特殊情况下,也有折价转让的可能)。前者是指股东投资时的资本金加上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余额、资本公积余额及资产溢价(市场公允价格)。现行政策该价值是由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出具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评估报告进行确认。后者是按股东投资时投入被投资企业的资本金金额确认。

  怎样确定非居民企业股东投资时的投资金额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第四条,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非居民企业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不是按上述文件的确认股权转让价值,而是按照被投资企业账面实收资本的金额(人民币)确认股权转让价值,因此产生了很大的税收风险。

  居民企业A公司于2004年5月10日,由非居民企业中国B公司与居民企业中方C公司共同出资注册,注册资金(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营期限为10年;B公司占股48%,C公司占股52%。注册日B公司汇入港币4659832元,当日人民币对港元汇率为1:1.062,折合人民币4948741.59元。C公司当日通过银行转入人民币520万元(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

  被投资企业A公司当月会计账面确认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B公司人民币480万元,中方C公司人民币520万元),资本公积为人民币148741.59元。

  2015年A公司合营期满,经专业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截止2015年3月31日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4752365.82元(含土地使用权增值额)。经股东双方协商,B公司同意将持有A公司48%的股权平价转让给中方C公司,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确认中方一次性支付股权平价转让款人民币480万元(会计账面实收资本金额)。C公司于2015年4月21日支付了该股权转让款,同时在地税部门缴纳了产权转移证书印花税,后在属地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重新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独资)。

  2015年底,属地国税局对C公司进行风险疑点排查,认为此次股权转让存在着相应的股权溢价,计算溢价的政策依据就是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四条的。而且C公司未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圣艾斯特莱雅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内地和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85号)第,根据第二议定书第五条,执行《安排》第十第五款时,凡居民转让其在内地居民公司中的股份或其他权益取得的收益,如果该收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十二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拥有上述内地公司25%以上的股份,内地有权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予以征税。

  税务机关认定C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代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应按国税函〔2008〕685号文件第十条第二款的,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可以按照该方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为股息总额的5%;(二)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

  根据上述,税务机关要求C公司补缴未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款和滞纳金。具体计算如下:C公司支付股权转让金额为人民币480万元,按2015年4月21日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为1:0.8357,换算为港币5743687.93元,比当初投入的港币4659832元多出1083855.93元(溢价),再换算为当日的人民币为905778.40元,应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人民币45288.92元(905778.40×5%)。

  首先,按政策双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值不应采用人民币结算,而应采用港币(即当初投资时的币种)结算;其次,股权转让协议中应约定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比;再次,应将所有的转让结算金额,换算为B公司当初投入的货币币种(港币)。

  本案例中约定的平价金额,应为B公司初始投入的货币金额,即港币4659832元,按股权转让确认日(4月21日)人民币对港元的汇率(1:0.8357),换算为人民币3894221.60元,而不是人民币480万元。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时,只需要用人民币3894221.60元购得港币4659832元支付股权转让款就可以了。

  目前,21世纪初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大多数合营期已满,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股东要进行股权置换,所以双方在商谈股权转让协议时应谨慎操作,多了解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负。

  如上例所述,A公司净资产为人民币-4752365.82元,而且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已表明这个企业严重亏损,其股权只能平价或折价转让,根本不存在着所谓的溢价。但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误认为账面实收资本的人民币金额即为股权平价转让价值,造成了企业不必要的税负,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

  本文由来源于325棋牌 325游戏中心唯一官方网站

关键词:为什么要上税
下一篇:没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