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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9-5-29 19:03:00 人气: 标签:投资管理软件金氮
导读: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6条: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材料和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抄送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0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1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规和中国证监会的,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义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2条: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

  (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书,充分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10条:申请人可在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产品募集申请文件。

  第11条: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的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资金募集”(一)“募集申请材料”: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无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证券自营、资产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从业经历的人员不少于五人;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0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条件并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二)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三亿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23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规、本办法的,对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查。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对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进行评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52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办法》)第5条: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二)证券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标准;净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与净资产比例不低于70%;经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业务达1年以上;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少于2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QDII办法》第7条:第五条第(二)项所指的条件是:具有5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1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47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对前款的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13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在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由。

  1、已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对现有业务开展情况(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投资业绩、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说明;尚未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人对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准备情况(组织架构、人员配备、技术系统配备、业务发展规划等)进行说明。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设立、管理、托管、推广拟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件。

  5、申请人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资产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义务关系,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推广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2、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有关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3、有关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方式、推广范围;4、推广和后续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5、关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签订、收集与保管的安排;6、关于了解客户、投资者教育、风险等工作的安排;7、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8、推广机构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推广代理协议应当清晰界定代理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后续服务等活动中的、义务关系及代理推广机构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有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签章。

  (八)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九)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对拟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表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推广机构)之间义务安排的公平性、合;

  申请人对拟设立限额特财产品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说明,重点说明设计、产品特点、投资范围、资产组合比例、相关风险以及配套的风险防范措施等与其他集合计划不同之处;公司合规、内控、异常交易、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完善情况等。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符合《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七)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1、申请人对现有业务开展情况(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投资业绩、开展业务的合规性等)进行说明。

  4、说明管理人、托管人、代理推广机构设立、管理、托管、推广拟设立的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已获得内部授权批准,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业务资格认可,并提供有关批准、授权或其他证件。

  5、申请人承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所有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规;申报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QDII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QDII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符合《QDII办法》、《QDII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的要求,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符合《QDII办法》、《QDII通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风险书必备条款》的要求。

  资产托管协议应当清晰界定托管人和管理人在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保管、资金归集和划转、会计核算责任、清算交收流程、最终交收责任、信息披露、委托人档案资料保管及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义务关系,并有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签章。

  推广方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的机构设置情况及职能说明;2、推广机构办理推广业务有关分支机构及网点情况说明;3、有关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方式、推广范围;4、推广和后续服务的业务操作流程;5、关于QDII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签订、收集与保管的安排;6、关于了解客户、投资者教育、风险等工作的安排;7、推广机构人员配备情况及培训情况说明;8、推广机构技术系统软硬件及其他技术设施情况的说明。

  推广代理协议应当清晰界定代理推广机构和管理人在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和后续服务等活动中的、义务关系及代理推广机构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并有管理人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签章。

  (八)管理人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

  (十一)管理人将部分投资管理事项委托给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管理人在选择、委托投资顾问的过程中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的情况说明;投资顾问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说明;管理人、投资顾问双方在资产配置、组合构建、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分工;管理人在逐步提升自身海外投资管理能力方面的制度安排与阶段性工作计划;

  2.管理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拟定文本。管理人应当在产品获我会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投资顾问协议发生变更或补充的,管理人应当在新协议或者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

  5.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投资顾问资产管理规模证件(境内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担任投资顾问的,可豁免该文件);

  8.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1.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次托管协议拟定文本;托管人应当在产品获得我会批复后十个工作日内,黄菊秘书将该生效协议报我会备案;次托管协议发生变更或补充的,托管人应当在新协议或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正式文本报我会备案;

  7.境外托管人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十三)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QDII办法》、《QDII通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对拟设立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表法律意见,包括但不限于:

  6、QDII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当事人(包括委托人、管理人、投资顾问、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推广机构)之间义务安排的公平性、合;

  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书写。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及其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文件、资料使用外文的,应当附有与原文内容一致的中文译本。

   文章来源于博贝棋牌850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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