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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了一个电线万理财产品不见了!你的银行账户安全吗?

作者:小编 来源:未知 日期:2018-11-9 6:06:05 人气: 标签:银行的金融产品
导读:购买理财产品本是想多点收益,未曾想却被诈员盯上,一个陌生电话泄露了自己的信息,理财产品被质押,15万元不翼而飞。究竟是谁的责任?点击音频收听长在线——你…

  购买理财产品本是想多点收益,未曾想却被诈员盯上,一个陌生电话泄露了自己的信息,理财产品被质押,15万元不翼而飞。究竟是谁的责任?点击音频收听长在线——你的银行账户安全吗?

  刘蓉是一个善于持家的女人,在她的精打细算下,家庭有了一笔数目不小的存款。2017年10月的一天,她在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时,听银行工作人员介绍说购买理财产品收益不错,于是,她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开通了手机银行购买了30万元的理财产品“得利宝”。

  对于假的提问,刘蓉几乎是一一回答,但是,当对方问到交易密码时,刘蓉开始有些,交易密码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存款人都清楚。

  通话结束后,刘蓉总觉得心里有些不踏实,向银行电话挂失。银行告知其账户是安全的,刘蓉这才松了口气。

  想不到的是,二十多天后,刘蓉在手机APP上查看自己的理财产品时,发现“得利宝”后面注明“已质押”。又过了几天,她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尊敬的客户,你合同尾号0817的个人得利宝质押贷款,将于20171230进行扣款,本息合计271229.96元。”

  刘蓉前往银行查询,才知道自己的理财产品被一个叫卢磊的人于质押贷款27万元,再从中转走15万元。

  刘蓉知道,这巨大的损失与自己泄露了个人部分信息有关;同时,她也十分清楚,银行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银行向自己的账户转入了27万元贷款,但事实上自己没有向银行提出过质押贷款申请;而且转出15万元并非自己所为,自己根本不认识卢磊这个人。于是,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刘蓉的诉讼请求,刘蓉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银行对刘蓉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行在没有证明刘蓉申请贷款的情况下,将27万元贷款发放至刘蓉的账户,是造成本案损失的前提条件。刘蓉泄露个人信息并点击链接,造成其个人账户处于状态,对于其中15万元被他人转走亦存在。综合评判,认为这15万元应当由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刘蓉损失的15万元由银行和刘蓉各承担了50%,那卢磊得到的15万元应如何处理?

  从民事法律来说,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从刑事法律来说,可能是犯罪所得,应当追回。如能追回,则由银行和刘蓉各得7.5万元。

  一般来说,陌生电话的主要目的是推销和诈骗。随着电话的普及,电话诈骗情况比较严重,其诈骗手法不断翻新,一不小心,很容易上当。为避免,大家要注意防范。不要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的内容。

  比如:谎称你亲友发生车祸,要你立即去医院,也许这是将你骗出,以便入室盗窃;不要轻易相信来电或短信显示的号码,因为通过软件可以任意设置来电号码,犯罪提供的所谓的“固定电话”很可能是了犯罪手机的虚拟电话。不要轻易尝试使用自己不熟悉的银行业务,如ATM机转账或网上银行功能,确有需要可咨询银行网点工作人员。不管对方是谁,只要问及个人隐私,比如银行卡密码,一概置之不理。

  根据我国法律,机关侦办案件属牛的今年多大时,询问证人的地点有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也可在机行。在现场询问,应出示工;在证人单位、住处或其提出的地点询问,应出示机关证件。对犯罪嫌疑人,可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到其住讯问行,现场讯问也应出示工。

  手机银行是银行通过手机终端为客户实现查询、转账、汇款、手机支付交易的一种服务方式,便于人们处理金融业务。但是,客观上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比如:

  未经客户确认擅自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风险。如:冒用客户身份,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个别银行员工为完成业务量或其他目的擅自为客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这两种情形下,如果银行未能在业务开通环节严格把关,未认真审核开户人的身份信息及相关证件,未严格执行本人办理等程序,未履行应尽的提示和告知义务,都可能给客户造成损失。

  银行安全认证手段被攻破或冒用,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风险。手机银行业务中,银行的安全认证起着客户资金安全的关键作用,因此,各家银行都高度重视手机银行的安全措施。银行主要通过两个方面来提高手机银行的安全性。一方面,手机银行通过登录密码、短信动态码、交易密码、令牌密码、贴膜卡等认证方式加强客户认证措施保障,另一方面是采取高级别的加密传输,确保信息传输安全。但现实生活中,为了盗取客户资金,不断提高黑客技术,银行系统,一旦银行的安全认证手段被攻破或冒用,就可能造成客户资金损失。

  因客户保管不善或客户端遭黑客,造成的非授权交易风险。手机银行业务中,客户需按照与银行约定的交易安全认证方式,输入相关信息,银行收到上述信息后按与客户约定提供服务。但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因客户保管不善或客户端遭黑客造成的非授权交易情况的出现,容易导致客户资金损失。

  通过伪装成银行APP等手段获取客户信息盗刷资金风险。客户下载了虚假的银行APP,或者点击了虚假链接,则输入的账号、登录密码、交易密码及动态验证码等信息就可能被获取,然后,不发再冒充客户与真正的银行客户端进行交易。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因为相对而言,手机银行的风险远远大于在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所以是否需要开通手机银行,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如无必要,最好不用。

  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由于手机银行的高技术、高风险的特性,客户被赋予的标签,因此,国家要求银行加大风险防范力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监督会[2006]第5号令):“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的除外。”也就是说,银行只有证明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才推定其没有,不承担责任,否则将推定银行有,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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